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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身亡故榮民善後服務相關事項系列十之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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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編按】輔導會戮力推動各項服務照顧榮民工作,並希望榮民前輩能尊崇的走完人生旅程,本期續刊單身榮民遺產管理管制及繼承案件管制作業與程序,俾使瞭解相關規定及作業方式。
 
◎問題:單身榮民生前曾表示要贈與某人錢財,但沒有預立遺囑,請問某人還可以拿到遺產嗎?
說明:輔導會各服務及安養機構執行單身亡故榮民遺產管理作業,除將亡故榮民遺產情形陳報地方法院聲明公示催告程序外,另各項遺產管理收支,均詳載於遺產管理資料系統,書面檔案永久存管以召公允;爰此,遺產管理機構若無遺囑等書面方式印證者,對於受遺贈人之意思表示,遺產管理機構實難探求真偽,故無法據以發還遺贈款。
◎問題:單身榮民生前有預立代筆遺囑,將財產全數贈與某人,案經治喪會議見證人陳述及遺產管理機構審認遺囑無訛,為何不能立即發還遺贈款?
說明: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(以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)第六十六條規定,有關涉及兩岸繼承案件之繼承期限為三年。另依民法一一八一條規定,遺產管理人非於法院裁定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,不得對被繼承人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,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。爰此,有關單身榮民預立遺囑遺贈遺產情事,為避免侵害大陸地區繼承人特留分,並審酌受遺贈人權益,遺產管理機構得待法院裁定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,先行給付遺贈款二分之一,俟屆滿三年後確定無繼承人聲明繼承時,再發還剩餘二分之一(受遺贈人為大陸地區人士仍須待三年屆滿,且最高金額不得逾二百萬元)。
以上相關作業規定,請逕至輔導會全球資訊網首頁,網址:http://www.vac.gov.tw/→主要服務→服務照顧→相關法規項下查詢。(資料提供:輔導會第一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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